当事人在产品宣传页面发布有“世界 500 强品牌设计”、“世界 500WORLDTOP500AWARD”、“NO.1 销 连续 7 年家居类目”、“1600W+家庭共同宣传”字样的广告,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该行为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“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虚假广告:(二)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产地、用途、质量、规格、成分、芒果体育价格、生产者、有效期限、销售状况、曾获荣誉等信息,或者服务的内容、提供者、形式、芒果体育质量、价格、销售状况、曾获荣誉等信息,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,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”所指的虚假广告,涉嫌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四条“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”的规定。应予处罚,建议立案调查。